如何理解张明楷的客观的超过要素,超过的边界在哪?

如何理解张明楷的客观的超过要素,超过的边界在哪?

我的简单理解就是:客观的超过要素就是发动刑罚权的要素;没有客观的超过要素未必犯罪,更未必可以处于刑罚。

譬如: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没有后果,只是违规;只有造成较大损失才需要处罚。

故,有的犯罪就是:行为+结果=犯罪-才需要动用刑罚权。这个结果,可以理解为客观的超过要素。

至于边界,很难界定。

譬如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没有及时归还(有足够的抵押物,可以覆盖风险),但银行怠于处置,算不算“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还是会处罚的。

边界有时候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就是像张明楷说的:法律解释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