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是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月22日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6年7月31日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结合北京代表工作实践,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联系群众、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活动、履职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完善。

修订进一步拓展深化了“两个联系”制度机制,细化了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履职程序,明确了闭会期间的活动组织与要求,并完善了履职保障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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