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斡旋(wò xuán)是汉语动词,指居中调解争端或扭转僵局,包含化解矛盾与促成转机双重含义。其作为调解手段既用于日常人际纠纷,也是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定方式之一,第三方通过提供谈判条件、传递意见但不参与具体协商,主体可为国家、组织或个人,程序可委托或自愿发起,建议无法律约束力。在卡塔尔、埃及、美国斡旋下达成的加沙地区停火换俘协议,2024年中国促成巴勒斯坦14个派别签署《关于结束分裂加强巴勒斯坦民族团结的北京宣言》以及2025年东盟成员国间柬泰边境冲突中中方开展的穿梭外交均属典型国际斡旋案例 。
该词内涵涵盖调解与扭转两层语义。日常语境中强调周旋调解,如《宋史》载辛弃疾“善斡旋”;国际法领域特指和平解决争端的非强制性手段,对应英语“mediate”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中,多轮“背靠背”沟通、“和为贵”调解智慧等实践均体现斡旋手段的司法应用 。刑法领域中的“斡旋受贿”并非独立的刑法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手段及刑罚配置上存在差异 。
“斡旋”最早见于宋代文献,范成大诗句“斡旋不作难”取其扭转本义,罗大经《鹤林玉露》拓展其语言运用功能。明清时期词义扩展至纠纷调解,《醒世恒言》《聊斋志异》均有案例记载,张端义《贵耳集》进一步强化其留白表达的文学特性,形成语义的历史延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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