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说结论:本次外汇新政策从试点范围向全国推广实际上仍没有降低外汇资本项下的审批难度。
本次放开的不过是汇率层面的控制,实际上目前看来,在总局没有更进一步的操作指引的前提下,只能被理解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先期在企业认为汇率合适的情况下结汇进入专门账户中,支付时仍需提供包括合同,发票在内的全套真实性材料。从目前的情况看,不过是与跨境人民币进入国内一样,降低了企业的汇兑损失。
当然这也有可能是国家外汇储备下降导致总局决定将外币资本金的便利程度提升至跨境人民币相同的程度。
4月15日补充:
在新的文件出台以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仅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外币资本金向下进行股权投资新设公司或并购公司,除需商务主管部门(一般是省商务厅)批准并颁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局需审核被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开立境内再投资账户(新设立)或资产变现账户(并购),不允许将自有资本金结汇后进行股权投资。同时,以该种方式设立的企业,理论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受相关政策法律的限制。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仅能够以企业利润向下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的新企业为内资企业。
新政策实际上操作中应该是放开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向下投资的路径,但对于现有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仍需要完成外管局审批这一道手续。而外管局作为央行下属的监管部门,实际审批过程并不容易,第三条仍然是仅降低了企业的汇兑风险而并没有在实务中开放外资的流入通道。
不过如果《外国投资者法》实施,以及传说中外汇管理局的部分备案交由银行来处理这种事情有可能实施的话,有可能会利好于外资的大量流入(不考虑美国投资回报率貌似在升的话),有机会补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