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浙江大学开除努某某的原因不是因为强奸罪?

为什么浙江大学开除努某某的原因不是因为强奸罪?

一个基本的讨论前提:学校怎么处理学生不是某一个领导拍脑袋就能决定的,而是以(经查证的)事实为基础、以现行规章制度(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为依据的。从这一点出发可较好解释浙大官方的一系列通告,不认同此前提的请自行走开,法治和人治是两个不同的思维。

1.尽管第八条中给出了构成刑事犯罪者可以开除的指导思想,但落实到细则(第十七条),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有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档处分。所以,光以强奸中止这件事来说,法院都判缓刑了,浙大从轻处罚也不是没有辩解余地,一开始的处罚也是完全合规的。至于价值判断嘛...每个人的看法各异,但所有的讨论都需要从案情出发,把犯强奸罪与传统认知中强奸既遂的强奸犯划等号是不合适的。

2.在留校察看处理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判吗?可以,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分别给出了校内申诉和向上一级(省教厅)申诉的时限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提出人是当事学生(此案例为努某某本人),不是吃瓜群众(更何况吃瓜群众中还没有人拟出正式的书面申诉),这一点和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相似。倘若没有此程序就贸然改判,且不说当事学生会不会就程序不合规提起申诉(第三十八条),也不论往省教厅呈报时理由充不充分(第四十四条),背后的逻辑就是人治高于法治,这是一个大笑话。

3.学校真的拿努某某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也不尽然。在铺天盖地的舆论中,除了情绪发泄,还有一些其他违纪行为的线索爆料(比如按第三十三条就可以单独予以开除学籍处罚的考场违纪)。如果把这些行为坐实,做出开除学籍处罚不仅理由充分,还能顺带平息网络舆情,岂不美哉。于是浙大又按照搜证-听证-处理-告知的程序,有了后续的处理。与其说这是对此前事件重启调查作出改判,不如说是对补充反映的情况开展新的调查,做出新的处理,完全是两件事。那舆论在此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不只是造势施压,而重要的是提供线索。毕竟,对于浙大这样一所有百年底蕴和国内顶尖科研实力的副部级高校而言,不进一步处理带来的舆论压力完全扛得住,对于招生的影响也相当有限(能到那分数段的基本上就华五+人大之间选了),如何处理只是看能查出当事学生多少烂事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