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李洪元事件出现反转,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如何评价李洪元事件出现反转,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做为前华为员工的吃瓜群众,事实的真相不得而知。但是所谓的“反转”,文中很多内容不合逻辑。

李已在华为工作12年,依法应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不续签的说法。尽管华为会在员工入职的第8年换工号重入职,但请阅读《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内容来自《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对理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所谓不续签就不合法了。劳动法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并不支持“绩效不合格”这种说法,而绩效考核结果并不能算作直接证据。再说为什么华为在员工8年换工号的时候没识别出这是个不合格的员工,得等十二年呢?

原文作者说华为员工从13级升到15级大概需要三五年,可以认为这个说法没错。但他没说的是,从15升16难度是明显加大的。员工可以在三五年升到15级,并不能从逻辑上推理出“工作12年十五级的员工绩效显然不合格”的结论。

华为公司的对正常离职员工的N+1补偿确实不会是私人账号转出。但华为计提员工月收入的1/12做为离职时的N+1补偿,即这个补偿计算方法中不包括年终奖,也不是按离职时的月收入计算N+1补偿,不知道这个离职补偿计算方法是否与劳动法规定完全一致。劳动法没有如原文的“不续约给N+1,不能给2N”的说法,离职补偿的数额是可以协商的。

当前网上的公开信息,媒体和吃瓜群众挖出来的居多,当事人主动披露出来的较少。原文认为李某通过选择性的披露信息来引导舆论的说法我无法认同。

目前我从公开渠道找不到任何直接证明李通过胁迫获取离职补偿的信息。原文言之凿凿的说李是“通过办法迫使其主管给他补偿到2N”,从个人角度看缺乏证据。

原文后面提到的劳动仲裁,对个人来说是可选项,不是必选项。我认为完全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获取的补偿,不一定非要经过劳动仲裁。

我找不到公开信息能够确认举报与胁迫两件事之间的关联。从网络检索的信息来看,李举报在前,离职在后。李离职后不久,华为内部的关于逆变器业务造假的处理决定都出来了。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时间顺序下,李难以在离职时通过举报业务造假来胁迫主管,尤其是胁迫一个HR主管而不是业务主管。按我的理解,所谓业务造假实际是虚增订货,是销售端的造假,本是与HR何某没有直接关联的事情。

原文说根据IPD理念如何如何,实际IPD全称是“集成产品开发”,是研发流程,与市场端并无直接关联。原文相关说法也许只是某人的臆想。华为的逆变器业务研发属于PSST,即产品与解决方案,与销售完全不是一个体系。从IPD到研发强管理、销售等弱管理的说法缺乏逻辑。

后文说业务造假事件纯粹是公司内部问题。关于业务造假的实质认识这个事情我不专业。业务造假的事情,印象中实际上是虚增订货,可能确实不影响营收,但是对财务报表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项目,不知道是不是也没有影响,这需要专业人士来解答(下面截图来自华为2018年报)。假如是一个上市公司爆出类似事件,不知道证监会和股民会是什么反应。

暂时先写这么多。剩下的有空再逐条写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