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射幸意思是“侥幸”,射幸行为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为,射幸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双务合同,又称机会合同,合同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但该相互给付义务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之可能。
在特定的射幸合同中,相互给付义务是不对等的,合同当事人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正是追求不对等导致的差额,而这种差额由哪一方承担以及多少是不可预测的,完全取决于哪一方有好运气。
常见的射幸合同包括:保险合同、期货买卖合同、赌博合同、彩票合同、有奖销售合同等。
以保险合同为例,双方成立保险法律关系后,能否获得补偿具有偶然性。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保险事故未发生,被保险人将不能获得对价;反之,对于保险人而言,如果保险事故未发生,其可获得保险费而无需付出任何对价,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远超出保险费的保险金。
1.射幸性。射幸性是射幸合同的典型特征与本质属性,是判断某种合同是否为射幸合同的最重要标准。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
2.等价有偿性。射幸合同单个合同而言似乎是不等价的,但从整体而言依然符合民事双务合同报偿与支出对等的规律。以保险合同为例,就特定投保人而言,其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具有等价有偿性,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要么失去保险金,要么获得赔偿,但就保险合同整个体系而言,保险费与赔偿金额从总体上看是基本持平的。
3.严格的合法性。射幸合同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就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法律对射幸合同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督,射幸合同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
由于射幸合同双方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因此法律规定会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
如彩票合同的种类以国家政府特许为前提,我国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伍仟元等。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射幸合同的概念,单行法中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在我国对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合法性。
判断射幸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要看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利益、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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