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始看到宣传的亮点之一是“ 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
网络虚拟财产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坐骑等等,这些明显都是有价值的,当初还养活了一批人,但是在网络游戏协议里通常都写着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归运营方。比如暴雪的战网协议:
在这个协议里,不仅账号、游戏道具是暴雪的,连游戏录像都是暴雪的。所以看到这个“亮点”,激动得我翻开草案去看看民法要怎么界定这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结果搜了半天就一个条文:
但是在我的知识范围内,目前仍然没有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规定。这句话说了等于白说。
至于原来说好的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变成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原来的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在正式稿里也被吃了,变成了“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也就是说,在正式成文稿里还是没有正面承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物”。还是不够与时俱进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