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哪个国家,法律体系都是很复杂的。根据划分的标准、内在关系等可以划分出很多,一本书也写不完。
一般公民只需要了解四类即可:
一是《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只是立法的依据,其条款只能被法律法规所引用。目前,任何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来处理具体的事件。比如,人民法院不能称“根据《宪法》XXX条规定,决定判处XXX有期徒刑XX年”;公安机关也不能称“根据《宪法》XXX条规定,决定给予XXX行政拘留XX日处罚”。所以,作为普通公民,评论任何具体的事件都不要用《宪法》条款说话。说直白一点,我们的普通人没有资格引用《宪法》条款说事。
二是刑法类。它的典型特征是:触犯了刑法,都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移送检察院起公诉,最终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刑事自诉案件,《刑法》“不认为犯罪”的案件除外。
三是行政法类。除个别外,所有国家行政机关都是相应的执法主体,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吊销执照、没收、罚款、拘留等。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目前,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设定了行政拘留的条款,执法主体统一为公安机关和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刑诉法》还设定了司法拘留的条款,执法主体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权,其他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拘留权。
四是民事法类。它的主要特征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民不告,官不究”。民事案件可以通过相关双方或多方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民间调解组织处理,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从根本上说,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当介入民事事件,实际上很难做到,传统和国情使然。
但是,有些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难以区分,或者说区分起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家庭虐待案受害人不自诉的;欠发工人工资,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执法部门可能就不受理,只能作为民事案件来看待。
上述概述可能有不当之处,请高手指教。
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