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在“非典”事件以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即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问责方式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
异体问责:“非典”事件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包括人大、媒体和公民。
- 人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人大可以通过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手段进行监督问责。
- 媒体:媒体能够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是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
- 公民: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以及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
二、问责机制与范围
- 问责机制:我国行政问责制逐步从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现在,各级行政机构开始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并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将问责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 问责范围: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并纳入问责体系。同时,将官员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纳入到了行政问责范畴。
三、问责意义
实施行政问责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 提高政治责任心:通过制度问责,提高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心,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 澄清吏治:通过问责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澄清吏治,维护政府形象。
- 制度反腐:问责制度有助于发现和打击腐败行为,形成有效的制度反腐机制。
- 优化干部队伍:通过问责制度,可以解决干部队伍中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政府效能。
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制是保障政府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制度,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