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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该规定第三条指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1、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3、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4、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6、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时,规定第五条也指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即使您的商标成功注册下来了,也要注意该规定的第十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有违反规定的,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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