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研究生,对于近期一些甚嚣尘上的言论有点自己的看法。先不对人,就“风格抄袭”谈一下一个法学生的简单看法。
首先是关于风格的。著作权法中有经典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之上的思想。这里的表达可能是小说中的情节与语言表述,电影里的台词与画面,甚至是游戏作品里的游戏画面与源代码。但是如小说的人物关系,电影的意境,游戏的玩法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当然,因为其间蕴含的商业投入等可能会落入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就是说,风格这种东西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也不具有太大的可追责性。前些日子很有名的案件金庸诉江南案,就是因为人物关系属于著作权法的思想而使得金庸老先生的诉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如果非得谈及风格,那么其实音乐风格、电影风格、文学的文风、美术作品的笔触类似的可多了去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种事情很普遍,这也是社会上有诸多新作品产生的源泉。试想有人垄断了某一“思想”其实是很可怕的事情,比如早期的RPG游戏《勇者斗恶龙》如果宣称RPG这一游戏模式被其垄断,那你现在玩的游戏至少要下架三分之一。如果早期的《弗兰肯斯坦》的作者玛丽·雪莱宣称,“嗯,科幻小说这种风格的文字作品是我发明的,你们其他人就别用了吧”,你现在还能在电影院看到大刘小说改编的《流浪地球》吗?
其次是关于抄袭的。抄袭其实是个相当严重的词汇,其一般语义和法律涵义相近,但是在法律上对它的认定更为严格。应明确,著作权法不排斥偶合。也就是如果两个人天南地北各自凭借自己的努力创造出了相同或极为相似的作品,是可以根据两人各自的创作取得著作权的。申言之,抄袭的认定除却“实质相似”要件,还要以“接触”为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抄袭者可能看过原作或至少有看过原作的机会。简单上传至互联网即能证明他人有接触机会应该是不恰当的,至少应当认为原作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小有名气。就像曾经有个中国作者去主张对于阿凡达电影的抄袭,在无法证明接触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是很可笑的。
所以别老是说什么“抄袭别人的风格”、“抄袭别人的作品”、“你懂不懂法”这种话了,看起来好尴尬啊…(你知道吗,你懂不懂法这种话简直是对于法学狗发起battle的邀请函)
然后回归事件本身,其实自媒体相互借鉴的事情多了去了,内容上只要不相同,没什么办法深究其间的对错。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去指责谁,你认为是原作者的人是否借鉴了前人的作品还说不定呢。试想,你开始创作视频之前也肯定要去看一下类似视频的风格、人气、收益等等,自觉或不自觉的都会吸收借鉴一点他人的东西,这本是正常的。当在后创作者风头更盛的时候,在先创作者肯定有一种心理的不平衡,也可能会受到一些黑粉的指责,在发现自己创作时间更早时,肯定会选择发表声明宣誓自己的主创。而在后创作者在独创的前提下,也会认为某些东西明明是自己所有从而在言语上可能较为以自我为中心。这都是人之常情,就像一个小学生写了一篇“我爱我家”的作文,发现其他小学生的获奖作文似乎和自己写的剧情进展差不多,“明明都是帮妈妈端洗脚水为什么他的可以获奖?”就会发生心里不平衡。特别是发现,“诶,那个获奖的好像比我的作文还晚交了好几天?是不是抄我的啊?”不平衡的心理会加剧。其实可能两个小学生的作文在文笔上和细节处理上有较大的差距,但是没获奖的小朋友可能会有意无意的忽略这一点。
人贵在有理性,这一点康德在很多年前就说过了。冷静的处理问题自然会比现在好很多。指名点姓的指责吧,其实并不是解决问题良好的办法。我个人觉得哦,俩人如果能冷静的协商,共同发一份声明是最好不过了。在前者可以得到推广,在后者也不必承担道德上的舆论。如果不能愉快的做朋友,你们就走法律途径呗,无论是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还是去法院起诉,至少都可以得到权威公正的结论(其实我巴不得你们去搞事情,闹大了说不定还能给法学狗提供论文素材),虽然著作权不支持你们可以去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官司啊。互相纵容粉丝攻讦很可怕,人言可畏啊,动辄互相进行人身攻击什么的,最后难免两败俱伤(双方的心理上,金钱上,声誉上肯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