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

如何看待《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

本案明显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找了个请不起律师的软柿子捏。

首先,判决书对事实认识不清。

原告方声称,被告李连雨较为慌乱,不慎将搀扶其的原告撞倒

被告方声称,答辩人和孙女还有被答辩人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更不是被答辩人自称的在搀扶过程中被答辩人撞到

法院依据的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嘉银)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

法庭最终认定,孙嘉银在救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予以佐证,李连雨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李连雨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显然判决书回避了原告倒地是否为被告方撞倒的事实判断。含糊其辞用了救助过程中的描述。

见义勇为是从孙老太迈步就起算,而不需要具体救助的动作?那刑法的犯罪预备的观点是不是可以取消,预备就算开始实行犯罪了?

而且,在原告方年初告超市的(2017)京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原告见状,急忙在电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孩子,随后又有其他顾客过来帮忙

本判决书则认定,孙嘉银在搀扶李连雨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连雨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事件,同一个西城区法院的前后两份判决书,连救助对象都不统一。。。

第二,适用法律问题

本判决书援引了下列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问题是同法还有第六条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方的过错在哪里?摔倒就是过错吗?需要人救助就是原罪了?!

而且同法37条规定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哪里?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算被告摔倒有过错,至少和超市有个责任分摊吧,被告需要承担100%责任的理由在哪里?如果算被告是受益人,根据援引的23条也只要适当补偿,而不是全额赔偿!

本案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但先把受益者等同于侵害者了。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否则任何人的任何微小的不注意,都有可能成为别人见义勇为索取赔偿的理由。有不注意就是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他人见义勇为所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只能人人自危了。

当然,本案被告没有请律师的事实和本判决书结合起来看,应该得出结论,再有常识和自信的案子,都需要请专业的律师,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会有如何奇葩的判决书在等着你。从这个角度,本案应该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正面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