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席审判:法院在刑事被告人缺席时所为的审判,与对席判决相对应。
缺席审判在刑诉法、民诉法中的规定又略有不同。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4.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5.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6.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案件。
7.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1.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2.符合该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3.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
1.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1)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这一制度也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2.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
(1)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亡被告人的人格权益及亲属的名誉权。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均是在被告人因死亡而缺席的情形下作出的审判。
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贪贿国恐外逃犯,死亡有病缺席判。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应当层报最高检察院核准。
2.最高检察院收到下级检察院报请核准提起公诉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3.报请核准的检察院收到最高检察院核准决定书后,应当提起公诉,起诉书中应当载明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内容。
4.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1.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2.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3.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法院拟重新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同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对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0日以内补送;
30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1.为了保障缺席被告人的知情权,法院立案后,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2.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3.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4.对被告人送达的是起诉书副本和传票,对被告人近亲属送达的是起诉书副本,因为传票只能对当事人才能适用。
1.为了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1至2名辩护人。
2.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3.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高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4.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只要求在审判阶段对在境外缺席被告人强制辩护)。
5.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依照《高法解释》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6.对境外的被告人,只有法院才有义务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没有此义务。
这一点不同于前面提到的“盲聋哑”“精神病”“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这几种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1.法院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的案件审理时,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1)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至2人参加诉讼。
(2)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2.法院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的案件审理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3.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参与审判,享有的权利与普通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有相似之处,但是也有区别,比如,近亲属没有最后陈述权。
1.裁判方式: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参照《高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1)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3)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2.与对席审判一样,缺席审判中定罪的标准也是证据确实、充分。
缺席审判程序既能解决刑事问题,也可以解决民事间题,即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财产。
刑事诉讼法针对缺席判决规定了以下两种救济方式:
1.上诉和抗诉
(1)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2)考虑到被告人在境外,立法不仅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还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辩护人不仅可经被告人同意后上诉,还可经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意后提出上诉。
2.重新审理
(1)审理中到案后的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裁判生效后到案并提出异议后的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上述两种“重新审理”适用的阶段和条件不同,审理中被告人到案,无需提异议就应重新审理,但裁判生效后必须提出异议才应重新审理。
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
(2)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
(1)不限于被告,申请撤诉而未获准许的原告拒不出庭的,同样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2)但撤诉、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限于原告、相当于原告地位的主体,因为起诉权只能由原告或相当于原告地位的主体享有
3.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其中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or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1)此时法院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双方的诉辩理由、已经提交证据、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则需要经过2次传唤,之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拘传
2.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本诉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or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但对本诉按撤诉处理)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or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
6.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or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到庭
(2)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