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哪四种?

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哪四种?

事情总是干出来的,但以前有人调侃“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多干事并不意味着必然多出错,但多干事的确有可能多出错。不干事,那一定是大错!现在有的人不敢为,不作为,乱作为,要通过说“三”道“四”解决这个问题。

“三”就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干事情,就免不了可能出错,但要把人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更具体说,一个人在工作中出了错,不能简单粗暴劈头盖脸就是批评处理,而要实事求是考察他那样做到底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到底是无心之过,还是有心之过?到底是履行了议事决策程序,还是破坏规则一人独断专行?到底是遵纪守法,还是违反了法纪?错误的后果到底是危害轻微,还是危害严重?弄清楚了再处理,对干事的人才是公平合理,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才不是鞭打快牛。

“四”就是坚持“四种形态”。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切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等;“第二种形态”主要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务轻处分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停职、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第三种形态”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政务撤职、开除等2项政务重处分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第四种形态”那就很悲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后移送司法。

坚持“四种形态”关键是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其实是加强教育管理,爱护保护干部,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搞的不处理时都是好干部,一处理就是个大炸弹,就成了犯罪分子。这样对干部个人不利,对事业发展同样不利。

岗位是最宝贵的资源,在岗就要做事,就要履责尽责,不能不干事,更不能故意干错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要上,不想干事、干不成事,甚至故意干错事的人要下,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该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