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员工周末已经去上班了,只是拒绝周末再加班。

这种周末上班还完不成的情况,一般都是内部管理混乱,销售话语权过大,在明知道生产计划可能赶不上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合同。

而且关键岗位的两个人同时到期没有替补人员,这是企业的人才储备没做到位。

这种情况的第一责任人是管理者,怎么能推给某个员工?

这个也算“紧急任务”就很离谱,你一个企业接了能力范围外的订单,又不涉及民生,也不涉及公众,更又不涉国家利益,就是普通企业的出货检验,这是哪门子紧急任务?

资本家的紧急任务就算紧急了?那如果两个人干的岗位只雇一个人,天天就都是紧急任务。

设定一个不加班就完不成的“紧急任务”来逼迫你强制加班,完不成就要倒过来赔钱?这种事情如果成立,那很多公司都可以在生产任务上做手脚了,经营的鬼才增加了。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合理延长劳动,但是并不是说劳动者有这个义务,也没有强制要求劳动者必须答应,更没说不答应额外的劳动时间会造成民事侵权需要赔偿,而且不加班造成的生产经营停滞是不算破坏生产经营的。

加班不是本职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劳动者在工作义务之外,如果不答应公司的合理要求,公司最极限的做法也只能是开除劳动者,并按照劳动法给予补偿,现在法官倒帮公司罚款,这是什么骚操作

所以说这个案子对紧急任务的界定存在问题,我认为扬州这个法官擅自把紧急任务这个概念扩大化了,如果不解释清楚的话,就要堪比彭宇案了。

编辑一下,看到二审结果了。

就是二审不满意一审判决,不认为延迟交货应该由员工承担。但当事人没上诉,只能维持原判了。

说到底一审法院通常是地方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这种乱判的情况好多。现在既然二审翻案了,风向还是没歪的,不至于影响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