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日打完类似辩题,辩题是“平庸之恶是否应该被原谅”,我们的立场是反方,即不应该原谅。下面将全场出现的交锋点整合成文字稿,希望有帮助。准备和整理时间仓促,不妥之处请谅解。
目录:
一、环境洗脑与精神强制
二、体制与作恶链条分工
三、道德与法律遵纪守法
四、渺小个体无力反抗反抗无用
五、道德上帝指责
六、用平庸粉饰恶为恶辩护
七、不思考就是一种错吗
八、人之为人基本是非观
九、电击实验服从权威
十、可原谅不可遗忘的价值倡导
一、对方今天的逻辑链,我来帮大家拆解,然后一一分析。首先第一点(1),对方告诉我们,艾希曼被政治环境洗脑了(有意思的概念洗脑),受到了绝对的精神控制,他对善恶的判断标准已经和纳粹完全一致,我只是个无意识的芯片体美国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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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辩友这一论点成立,必须为我方论证出此人受到绝对强制,丧失全部的辨认思考力。我方想告诉您,这种所谓的环境洗脑和绝对强制是不存在的。
何种情况会成立绝对强制,从科幻来看,1984里脑部植入芯片可以,但这种芯片好像二战时期没有诞生,现在也没有;从现实角度看,现代刑法也不认同存在绝对的精神强制。
科幻场景和我们说的纳粹德国的洗脑其实不一样。因为科幻场景如果真出现,艾希曼们不是被教育成把犹太人看成是应该被消灭的低劣物种,他们的大脑已经在生理学的层面上被改造过了,他的确看到的就是应被消灭的低劣物种。在这种情况下,他杀人,基本上我们认为就不应该由他负责,而应该由计划执行人负责。
洗脑和洗胃很像,但洗胃是生理学过程,洗脑不是。洗脑本身是通过大量信息的轰炸,以及有意地屏蔽另外一部分与之不同的信息,诱导你接受了某一方面的信息。它为什么和洗胃不同?洗胃被洗了也就洗了,你说我抵抗,我不洗,胃是不受你控制的。但洗脑不一样,为什么?因为谎言总有谎言的痕迹,它总会在某些地方暴露出来。
(纳粹洗脑时期最喜欢播放的洗脑电影叫《犹太人苏斯》,网上现在还有资源,电影中的犹太人被塑造成尖嘴猴腮、一脸奸相、强奸剽窃的无耻之徒。但当你看完电影,回到现实,将身边接触过的衣着朴素、和自己一样普通的犹太人和电影一对比,你不会发现不了一点点不对劲。)
如果你在现实中而不是1984的世界里说你被洗脑或绝对强制了,那只有一种可能,你存在过自我麻痹的行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逃避思考。
二、来到第二点(2),对方引入了体制和作恶链条这两个整体的概念,告诉我们,即使我没有被洗脑,还有自己的善恶判断,如果看到了恶我会选择去抵抗,但我只能看到我眼前,我根本不知道这是屠杀这是种族灭亡,我压根不知道我是洪水中的一滴水,不应该让我为集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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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曾说:“当一个恶行链条足够长,长到处在这个链条每一环节的人,都看不到这个链条全貌时,链条上的每一个人似乎都有理由觉得自己无辜。”这似乎和您方观点符合。)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就是一个体制中的人是否真的会完全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完全意识不到这有可能是恶。
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因为恶的链条在运行时不会被完全隐藏,它总会露出马脚。我们举一些例子,当押送纳粹人的卡车司机看到一群人衣衫褴褛、神色不安、被驱逐上车、以货运方式被运送,他不会完全察觉不出一点点不对劲,他不会真的觉得他只是送一群人去一个地方这么简单;当艾希曼看到面前路过自己的有不少是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他们或惶恐或哭泣,他也不可能完全察觉不出一点点不对劲。
在我们隐约觉得这个事情可能有问题的时候,我们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保护自己的内心,告诉自己想太多却改变不了干脆不想;另一种选择是我做出改变。艾希曼们选择了前者,这更像一种自我麻痹,一种对体制内恶行端倪的选择性无视,而不是看不见。只要你想往恶的门里看,门上总会有猫眼。那个猫眼可能太小,你可能看不到种族灭亡,你可能看不到屠杀,但你至少能意识到这可能不是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你选择了悄悄从门前走开。他们到底是不知道还是不想知道,到底是看不到还是不想看到。
体制、组织从来不能成为个体的挡箭牌。所谓善良,就是不要借“角色”的名义,躲在“工作职责”的背后,去犯下自己以为自己看不见却曾经在某一瞬间确确实实看见过且正在发生的罪行。
当我们回顾二战审判,你会惊喜地发现,所谓上级命令与国家行为,几乎是所有纳粹战犯为自己罪行开脱的理由。彼时纳粹阵营的数千万人,都曾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以完全相同的自欺欺人去隔绝真相;
三、进入第三点(3),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即使我意识到了恶我也看到了恶的全貌,但出于道德和法律考量,我只是个敬业守法之人,为何会受到谴责,你不能让我违法违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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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显然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不同的道德要求、不同的法律要求之间本身就极有可能发生冲突,这个时候我们需要作出取舍并为之负责,因为这种情况下,不论作出何种选择我们都是“合乎道德”“合乎法律”的,所以我们不能以此为标准去片面看待。(道德与法律从来不是机械的)
比如,从道德上看,面对将死之人,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它如实相告,善心道德要求他说出善意的谎言,二者冲突,我们要取舍;从法律上看,审讯叛国贼,为了实体法所维护的国家安全,我们希望最快得到情报,但程序法要求我们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非法取证,两者发生冲突,我们要取舍。
回到艾希曼,从道德上看,执行命令是职业道德,尊重生命是基本道德;从法律上看,消灭犹太人是纳粹法律的规定,而保障人权维护种族平等维护生命是宪法乃至国际公法的规定,二者冲突,我们有取舍、判断和思考的权利,不能以“我遵守了法律、我践行了道德”去一言以蔽之;
(服从命令是职业道德,遵守法规是公民道德,而敬畏生命辨别善恶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道德。一个乞丐可能没有某种职业道德,但他一定知道屠杀是错的、他也一定知道用垃圾车运肉是错的。一个能辨认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的人,不能失去辨认最基本人之为人基本道德的能力。如此,我方认为,以遵守职业、遵守法律来开脱,是一种借口;)
四、然后就来到了第四点(7),对方说即使什么我都看到了,但我只是渺小的个体,没法做出什么改变,我无力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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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您方已经承认了平庸之恶者发现了恶,但妥协了。发现恶、向恶妥协而后为恶,我们原谅他们的什么?难道应该原谅他们的妥协吗?
其次,渺小个体真像您方所说的无法改变只能服从吗?或许不是。很多人可能觉得在极权体制下面,咱们选择反抗,就一定要像贝格伯爵一样,拿个炸药包跑到希特勒旁边把他炸死。做出改变,其实要求不是特别高,你可以像二战时期的雅斯贝斯那样,我借口不上你这个班,回家种一辈子菜我也饿不死。如果你真想脱离这个体制,有很多很多办法。自由是人的本质特点,如果你真铁了心要改变自己的话,即使你被囚禁在监狱里面,你都有一个很大的选择空间。回顾历史,纳粹阵营有无数科学家、法学家和像雅思贝斯一样的普通人从阵营中逃离。因此,我无力反抗不能成为作恶的借口;
五、顺着第四点,对方提出第五点(5),对方说让艾希曼们反抗是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责一个手无寸铁之人,我们应该感同身受而不是做道德上帝和马后炮,你考虑考虑我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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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想说,站在道德制高点、以圣人心态去指指点点这一行为,您方也在不知不觉践行。作为旁观者,您可以心安理得说出平庸之恶应该被原谅,但作为受害人或者当事人时,您还可以这么大度吗?如果您是亿万犹太同胞的亲人,你是否还能轻描淡写地说出“因为你和我一样是情非得已的普通人,所以我原谅你”,恐怕不能。您方要求受害当事人去原谅平庸之恶,也是一种道德高地上帝视角的观点。您方对我方的指责我方不承认,原因很简单,因为您方同样在践行;
其次,人之为人的基本是非观并非道德制高点的圣人专属,相反,我们是站在道德平地去衡量,这一点会稍后论述。
六、与此同时,对方开始不知不觉用平庸来为恶辩护,尝试用平庸粉饰恶(4),用平庸唤醒我们的同情、怜悯,我们可以回到汉娜为艾希曼的辩护词中来看这一点(引用了辩护词就启用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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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娜哈伦特和对方辩友一样,在用平庸为恶开脱。她在文章中反复说,艾希曼外表温和、待人友善、日常不会有极端举止,看着完全不像是极恶之人。这是典型的以平庸为恶辩护,这种辩护实质上没有任何说服力。
在药家鑫案辩护中,辩护律师摆出药家鑫获奖无数、关爱同学的事实,最后毫无作用。二者有高度相似性,如果我们用一个作恶之人平日的表现和善良行为来为其开脱,世界上没有一个犯人会受到审判,因为没有一个犯罪会从出生一直做恶到死,一个手仞南京市民的日本军官一样可以成为家中温柔的父亲。
平庸是表修饰的形容词,恶是定语,从语法上看侧重点一定在定语。将平庸作为开脱的理由是大多数人面临恶行时自我防御的本能,所以今天对方用平庸来为恶开脱的逻辑是机极其不合理的;
七、不思考就是不能被原谅的一种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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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我方从未一概而论说“不思考就是错”,您懒得思考数学和哲学命题,这不是错;但面对基本的道德是非判断时你选择逃避判断和思考,这不是蠢,不是无知,而是不负责任的借口;
八、人之为人基本是非观念这一说法从何而来?(利用道德优势糊过去)(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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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讨论的是一个群体性、社会性的原谅与否,基于此,我们必须用普遍的、大多数正常社会人认为合理的标准来进行衡量。
我们认为,人之为人,应该知道屠杀是恶、应该知道用垃圾车运肉是错,这些人性中的共同点是我们所谓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是非观。
何为恶,触及到人类底线的才叫恶,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取向,但您见义不为,我们不会称您为作恶,因此,见义勇为不是基本是非观,我们也不会做这样的要求。
复旦大学哲学教授徐英瑾也曾说,知恶是一种人类的本能,判断恶、识别恶,这不需要耶稣孔孟的圣贤之心才能做到,这是底线,人同此心也。
电击实验中执行者吐了、于心不忍等行为的存在证明存在
讲个故事给您听,纳粹将军希姆莱有一次在看手下枪决犹太人时,血溅到他身上,他产生了像我们正常人一样的心理和生理反应,他吐了。他下令以后不用这种方法杀犹太人,太残忍,于是就产生了后来的毒气房。即使是这样的人,他身上都存有基本的是非观。
这个故事证明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是非观念有一个深刻的心理学和生理学基础。我们看到类似于和我们长得一样的物种,不要说犹太人,即使是黑猩猩,看到我们在残杀它们的时候,我们都会于心不忍,何况是人?这样一种原始机制的存在,除非你在生物学上把它阉割掉,否则它的存在就可以构成我们道德行为最保底的力量。
如果您认为“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是非观念”不存在,我想请您思考法律是如何诞生的,正是因为有“理性一般人”的存在,我们才能去制定法律。这里我们不是说我们衡量判断与否的标准是法律,而是借此告诉您,“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是非观念”是实际存在并被社会所践行的。
九、服从权威的电击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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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到一个电击实验,我来帮大家梳理一下这个问题。对方举电击实验的结论告诉我们,“服从权威是人人都会去做的一个事情“,然后告诉我们”因为是人人都会做的事情,所以我们必须原谅,你我都会做“,并指责我方说如果这种情况我们不原谅,我们就是道德制高点的上帝,没有同情心,这就是对方的全部逻辑。
首先我们来看,电击实验是否合理,是否能完全类比论证艾希曼等人的平庸之恶。实验中,有如下几点不合理导致这个实验的科学性至今仍备受争议。一、实验明确告诉执行者电击不会痛,二、事后教授承认实验有23组数据没有公开,这23组数据中,按下按钮的只有三组,三、实验明确表示“你不用对结果负责”,而希特勒没有说过,四、澳洲心理学家撰写《电击仪的背后》一书通篇批判实验的不合理。对方将一个学界争议的结论当作论据,未免有失偏颇。也就是说,这个实验导向的”权威命令下人人都会做“的结论并不合理,对方前提不成立。
其次,我们再来看,假使假使对方的前提成立,对方后面的逻辑是否合理。“人人都会这样做所以我们要原谅”,为什么?这个逻辑我方完全不能接受。从来如此便对吗?大家都这么做便正确吗?如果是这样那辩论就没有意义了。我们哪怕退一万步去承认大多数人、人人都会这么做,那不能证明这个事情是对的。不原谅大多数人做的事情又怎样,我们承认因为时代局限,文革时期可能大多数人都在做红卫兵,但我们唯一去反思去总结教训,才能推动历史前进,一味的谅解宽恕只会让这样的历史悲剧重演。我们原谅的是对错是非,不是做这个事的人数的比例和多少啊。
综上,从前提上,您方的实验结论科学性存疑;从逻辑上,您方的观点我方不认可。
十、可以原谅(理解同情,第九点)但不可以遗忘(不让悲剧重演,更好改正)的价值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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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说原谅是一种更高贵的姿态,似乎不原谅就是一种同态复仇的心理,其实不然。不原谅不止是惩罚,更是警醒、是教育、是反思。也许对于普通行为,温和的原谅更能让人意识到问题所在,但对于恶,或许适当的谴责和指摘,才能促进人更理性全面的反思,激发更多的思考。这也正是为什么对于一般的行为我们不会动用法律,而对于某些行为我们不得不动用法律甚至是刑法。刑罚是刑法对犯罪人的不原谅,而刑罚首要目的是恢复,不仅是恢复受损的社会,更是恢复犯罪人本身。我方想告诉您,不原谅,不是低贱的形态,不是复仇的产物,它也是一种高贵的、科学的恢复手段和救助手段啊。
若提到“可以原谅不可以遗忘”这句原话—中日关系—什么情况下诞生—日本受到了国际法庭的制裁—这种制裁后的原谅是已经接受惩罚之后的行为,是对惩罚结果的满意,发生在先的惩罚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原谅,您方逻辑明显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