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一般的情况是当事人来交了罚款,东西还给他。实际上只要做出处罚决定就应该还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因为扣物品一是为了让当事人停止经营,二是要他来配合调查最终接受处罚,而罚款如果他不交,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无照经营通常罚款不多,当事人走了也难再找到,大多数地方的城管不太会提交到法院去强制执行的,所以扣东西看起来就是为了让当事人掏钱赎回的样子。至于罚款,那是有票据可查,必须上交财政的。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处罚过又再摆摊,或者有其他情节,就可以没收他的经营工具作为处罚。还有的情况是东西扣下后他不要了。这些东西就由城管保存。不排除有个别人用了少数东西,甚至不排除某些法治落后的地方直接大家分了,但这总是少数情况。大城市里的城管收入也还过得去,现在准入门槛也挺高,素质还可以,不至于贪摊贩的东西。这些没收的或者当事人不要的东西,保存一段时间后要先公示,公示完了,可以销毁,但严格依法的话,除了必须销毁的都得拍卖,所得上交财政。杭州搞过几次拍卖,美其名曰依法办事,实际上现场就是一出闹剧,只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才有人买,买了大多也是再拿去卖的。城管还要付出办拍卖的成本。所以一般的做法还是销毁。 扣押的生鲜物品,比如水果,如果当事人不马上来处理,依法的话应当拍卖或变卖,等当事人来了把所得款交给他,罚款照罚。但上面说了,拍卖太不现实,而变卖,还要付出力气劝水果店以市场价收购这一点点水果,吃力不讨好。所以都是处理掉,基本上是销毁或者放着烂掉,即使当事人来了,宁愿被罚款也一定要回东西,大不了赔给他。 相关法规很多,像《行政强制法》、各省的《取缔无照经营条例》。行政强制法是说扣押期限三十日,三十日内要么决定没收,要么完成调查取证后退回物品。而且都是明确规定擅自使用扣押的物品是要受行政处分的,不是说法律这么规定了每个地方每个城管都一丝不苟地遵守,但总是给私自使用者增加了风险。 我在城管一线工作近两年,从没见过私分小贩东西的,零星的私用也很少。自己归结的原因,一是看不上,二是有纪律约束也有专门的督察人员。大家都看着,你冒着被查到/被检举的风险去偷拿小贩的这些东西,你该有多贪心?甚至拿去销毁的时候,有的队员还看着东西被毁再走,免得被人捡走拿去使用,让人看到了造成楼上楼下一些回答的那种印象。
评论里是质疑上交财政的真实性么?最规范的做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罚款是直接交银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一般情况下不能收缴罚款。北京上海等城市应该早就实行了吧。我们是杭州的副城区,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还没实施,但交的罚款都是有五联的票据的,当事人一联,银行一联,本机关一联,其他两联应该是给财政部门的。2天内要把款项交到银行去,我自己也去交过。实际上相当于代当事人到银行交钱。可能是为了减轻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吧,不然想想哪个小贩会自己到银行交罚款?但严格来讲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至于拍卖所得,按照行政处罚法也是必须上交的,至于监督机制不清楚。我只是自己判断杭州城管拍卖会搞得风风火火,对媒体也强调了上交财政,应该不可能扣留那点可怜的拍卖款。
——————对一楼补充的回答—————— 1、这些年城管确实规范了很多,网络舆论监督功不可没。 2、暴力执法是另一个问题,现在也还普遍存在。如果有人问为什么有暴力执法,本人也无把握回答得全面深入。期待看到这类问题的好的回答。这里只说扣押/罚没物品的处置。 3、本答案无意宣传城管好,城管有很多问题,甚至城管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可以讨论。但讨论的前提是对真实情况的准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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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法规考试,看书突然发现前面的说法有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罚款确实可以先由执法人员收缴,然后两日内上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再两日内交银行。虽然有什么交通不便之类的限制条件,但不便这说法没有什么标准,所以我们单位目前这样先收了罚款再到银行缴纳也不能叫违法吧。当然这样很牵强,有条件还是要罚缴分离。
